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永久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永久營造有限公司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永久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為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亦為從事營造業務之人,因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承攬嘉義縣番路鄉、嘉義市八掌溪固床工及後庄堤防修護工程,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十五分許,僱用 劉智 、 劉吳梅桂 、 林中和 、 楊子忠 等工人在該處施工時,適八掌溪上游下大雨,引發山洪,致該四名工人因欠缺安全設備及救生器材,且等待救援不及,而不幸罹難,因認被告永久營造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上訴人永久營造有限公司所涉之右揭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犯行,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一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二○號判科罰金新台幣拾肆萬元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繳納上開罰金,執行完畢,此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罰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上訴人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行,既經判決確定在案,原審未察而重覆為科處罰金之有罪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