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統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號九樓之一兼法定代理人 黃琮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檢察官起訴事實。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