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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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劉招智 被告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石家禎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