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0一號
上訴人甲○○
(即古億咖啡店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汪怡君~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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