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慶福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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