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52號

原告 何美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維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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