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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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林玉華

被告 劉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裁定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9年度醫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另案雖經雲林地院判決駁回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惟經被告提起上訴,是本件在系爭另案終結確定前尚屬訴訟程序停止中,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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