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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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被告 劉訓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裁定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9年度醫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另案雖經雲林地院判決駁回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惟經被告提起上訴,是本件在系爭另案終結確定前尚屬訴訟程序停止中,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