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坦承販賣毒品之犯行,並有證人 陳金明 、乙○○等之證述、監聽譯文可參,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23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