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巨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佑昌油品股份有限桃園合作社會稽分社│95年4月3日│1,000,000元│H0000000│││1│公司││││││├─┼─────────┼─────────┼───────────┼────────┼────────┼──┤│00│金佑昌油品股份有限│桃園合作社會稽分社│95年4月5日│900,000元│H0000000│││2│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羽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