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95年6月間因車禍致使胸椎第十至十二節骨折,並入有鋼釘固定,現尚未痊癒,被告羈押期間已深知悔悟,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6年3月
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今本院斟酌聲請意旨、本案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本院訊問筆錄等證據資料,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保外就醫,惟經本院向臺灣桃園看守所
詢問被告身體狀況,經臺灣桃園看守所於96年3月7日以桃所衛字第0969905683號函覆:被告甲○○經特約醫檢查後簽稱:「腰椎骨骨折及手術鋼板固定術,腰痛門診治療中」等語,故被告之疾患,臺灣桃園看守所已給予診察,並無保外就醫之必要存在,故聲請人所述聲請意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第3款所定事由不符。㈢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王美玲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