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 林祖蔚 被告 鄒永正 被告 戴宇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於100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