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芸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山水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被上訴人即被告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東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亦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彬 凱
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