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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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吉輝 即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李吉輝即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