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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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