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洪淑女 被告 黃吉朋 訴訟代理人 洪富美
邱垂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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