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筑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偵字第7402號、104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A(即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顆(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MDA(即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史筑璥前因持有疑似含有MDA成分之藍色錠劑1顆,於民
國103年3月24日晚間8時5分許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在臺南市○○區○○○路與東橋二街口查獲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藍色錠劑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303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64公克乙節,亦有該院103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951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73號卷第18頁)。
㈡被告持有上開含有MDA成分錠劑之犯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3年度偵字第74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未經撤銷,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㈢上開扣案錠劑1顆因含有MDA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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