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2號
52號上訴人 吳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淇云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繳交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屬得補正事項,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前開數額補正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