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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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蕭莊美桂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上訴人 王尚開

王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3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4年4月23日、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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