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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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告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崑泉

被告 鄭竣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0號判決書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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