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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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告 林江彥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陳識涵 律師

被告 黃栗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萬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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