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末行原記載『宏於警詢中之自白。』應更正為『宏於警詢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末行,於最後漏載「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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