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曾慶 和被告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轄內,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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