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號再審原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桂貞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陳梅欽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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