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馬灝翔 被告 葉名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