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王美琴
5號3樓 黃少鋒 黃少奎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複代理人 彭靖雅
006室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蘇維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元(計算式:794,770元+1,500,000元×3=5,294,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