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40號
原   告  許文治
被   告  楊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於每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起算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共
25會之合會(下稱系爭合會),每月應繳之會款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約定於每月25日開標,而被告於94年9月
25日得標,共得標金596,800元。詎被告自95年8月起,即
拒付會款,迄互助會結束,被告尚欠12次會款,共計360,00
0元未付,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合會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
000元,及自9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會單附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及第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
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
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
依第2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
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2、4項定有明文。基上,
既被告未繳納共12次之會款,依規定原告即會首自負有代
墊會款之義務,並得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項及附加利息以
為償還,是被告自應給付原告代墊之會款360,000元無疑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民法第709條之7
第1項亦有明定。兩造就系爭合會既約明於每月25日開標
,會款應於每月28日收取,是被告就95年8月間至96年7
月間之會款,即應分別於當月28日前給付,其給付當有確
定期限。故原告就被告所應給付之會款,即每月請求30,0
00元之上開期間內,自各期如附表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其
餘一次給付全部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360,000元,及於每期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起算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原告於不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之利息部分敗訴,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併予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表:
┌────────┬───────────────┐
│各其應給付金額│各期應給付期限翌日即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元)││
├────────┼───────────────┤
│30,000│95年8月29日│
├────────┼───────────────┤
│30,000│95年9月29日│
├────────┼───────────────┤
│30,000│95年10月29日│
├────────┼───────────────┤
│30,000│95年11月29日│
├────────┼───────────────┤
│30,000│95年12月29日│
├────────┼───────────────┤
│30,000│96年1月29日│
├────────┼───────────────┤
│30,000│96年2月29日│
├────────┼───────────────┤
│30,000│96年3月29日│
├────────┼───────────────┤
│30,000│96年4月29日│
├────────┼───────────────┤
│30,000│96年5月29日│
├────────┼───────────────┤
│30,000│96年6月29日│
├────────┼───────────────┤
│30,000│96年7月29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