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春娥 、 廖魏燕玉 間聲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
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廖春娥等人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無效。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
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
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
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