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李福來
被 告 楊式龍
訴訟代理人 唐瑋婷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主張
被告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房屋應踐行
之具體修繕方式。㈡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
估價單)。㈢如欲聲請訊問證人以證明漏水原因、修復方式
暨所需費用,請表明證人之年籍資料;如欲聲請鑑定,請陳
報鑑定單位及鑑定項目。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