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陳宜蓁
被   告  黃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
庭前陳報與被告簽訂之租賃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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