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92號
原 告 王藝樺
被 告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
月10日寄存送達送達原告(10日後即0月00日生效),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