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陳泰宏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泰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補正債權讓與通知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送達情形。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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