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水利法、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十││南││臺│││││││││期月│9│投│偵2│中│上7│4│(│同上)│4│執1│││徒│至│地│1│高│易3│││││2││盜│刑│9│檢│3│分││││││5│││││署│5│院││││││││││││││││││││├──┼──┼────┼─┼────┼─┼───┼────┼─┼───┼────┼────┤│水│有八│4│南│偵5│臺│上0│59│最│台0││執2││利│期月││投│0│中│訴0││高│上3│81│0││法│徒││地│4│高│4││法│3││0│││刑││檢│1│分│1││院│4││1│││││署││院││││││││││││││││││││└──┴──┴────┴─┴────┴─┴───┴────┴─┴───┴────┴────┘
受刑人現傳喚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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