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盛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竟未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之履行,可認其戒毒意志動搖而不堅定,惟參酌施用毒品在於戕害自身,對他人尚未生具體性危害,以及其犯罪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產生煙霧,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復依法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2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查獲時照片4張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項)。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論罪。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檢察官韓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