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年7月27日│98年11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99年度六簡字第173號││實├───┼───────────┼───────────┤│審│判決日│99年6月28日│99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99年度六簡字第173號││決├───┼───────────┼───────────┤││確定日│99年7月26日│99年8月1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579號│99年度執字第16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