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0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佳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佳縉於民國101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0日止累計520,055元正未給付,其中515,075元為本金;4,6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佳縉於民國101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0日止累計171,077元正未給付,其中168,877元為本金;1,50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佳縉於民國10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0日止累計708,611元正未給付,其中703,097元為本金;5,51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呂佳縉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0日止累計436,407元正未給付,其中431,023元為本金;4,6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0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佳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7%│││515075││7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呂佳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2%│││168877││7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呂佳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2%│││703097││7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呂佳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2%│││431023││7月11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