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告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