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