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6號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甲○○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6號及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7年5月12日│50,000元│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2│97年5月12日│50,000元│98年10月29日│9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3│97年5月12日│50,000元│98年11月29日│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4│97年5月12日│50,000元│98年12月29日│9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5│97年5月12日│50,000元│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6│97年5月12日│50,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無實際日,以該月之末│止│││││││日為到期日)││││├──┼───────────┼─────────┼───────────┼───────────┼────────┼──┤│007│97年8月7日│55,000元│99年3月29日│99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08│97年2月26日│1,605,000元│97年2月26日│9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TH698728│││││││止│││└──┴───────────┴─────────┴───────────┴───────────┴────────┴──┘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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