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2月5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900042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 貝瑞塔 玩具手槍(型
號:MOD.92FS-CAL.9)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2月3日凌晨0時4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市○○○路○○號(老爹有錢餐廳)。
(三)行為:於凌晨時段,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貝瑞塔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受理民眾報案後而前往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
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 郭朝瑋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
筆錄、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各1份、照片6幀附卷可稽,
及扣案之類似真槍之貝瑞塔玩具手槍(型號:MOD.92FS-
CAL.9)1支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貝瑞塔玩具手槍(型號:MOD.92FS-CAL.9)1支被移
送人所有,且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
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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