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何秋輝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