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陽光大地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蘭英
被 告 徐永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下稱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提出下列事項:
(一)被告啟新社福會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巷○
號5樓之2房屋所有權人之證明(例如第一類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
(二)上開房屋每月管理費1,220元之計算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