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24,570元│95年6月25日│AA0000000│││司高銘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02│台灣仲太企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26,960元│95年8月10日│AA0000000│││司高銘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003│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7,140元│95年7月17日│CR0000000│││鄭福田│有限公司信義分行││││├──┼─────────┼────────┼─────────┼───────────┼────────┤│004│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12,825元│95年6月15日│CR0000000│││鄭福田│有限公司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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