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朴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朴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