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之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33號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天祥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公示送達刊登費│500元││││├────────┼────────────────┤│合計│22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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