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丁○○
甲○○丙○○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四人共同 何永福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德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丁○○、甲○○、丙○○、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5,667元、1,772,875元、4,617,006元、6,260,7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4,265元、18,622元、46,738元、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天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