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劉竹峯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