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楊鳳仙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魏呈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壹仟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魏呈州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魏呈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