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882號
原 告 陳建村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8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99年9月1日所簽發,面
額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到期日99年10月8日之本票乙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鈞院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裁
定案號:99年度司票字第12729號)。惟原告簽發系爭本票
與被告公司係基於車輛貸款之原因所為,然原告並未取得貸
款,故兩造間之借貸契約不成立,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原因債
權不存在,故提起本件確認本票不存在訴訟,並聲明:確認
被告所持系爭本票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原告於99年9月1日因購買
中古車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欲
向被告貸款13萬元,乃向被告辦理分期貸款契約,約定分18
期,原告每期應繳本利金額共8,111元,並簽發上開本票擔
保該貸款債務,被告依約於99年9月2日將貸款撥付給原告指
定之受款人即尚宏汽車 莊婉玉 之玉山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
嗣原告僅依約繳付2期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上開貸款債務
既未經原告清償,被告所持系爭本票之債權仍屬存在,故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
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16號判例可參。本件被告於99年12月
間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本票債權,經本院
以99年度司票字第12729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強制執行定在案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系
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該本
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
,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
,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
法律上利益。
(2)按支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
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
觀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
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
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160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發票人原告既
主張其系爭票據之貸款契約未成立,原因關係不存在,而
以自己與執票人即被告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被告,則揆諸
前開說明,被告即應先就兩造間系爭本票債權原因關係成
立存在負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3)經查,被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之原因關係為兩造間成立之
汽車貸款契約,且經將貸款撥付原告指定貸款受款人等情
,業據被告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個人
資料查詢同意書、委託撥款書、分期付款核准通知書、撥
款資料、原告切結書、實車勘查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系爭本票影本暨授權書等件為證。又查,原告向被告貸
款後,僅依約繳付2期,其後即未依約繳納還款等情,亦有
被告提出客戶應收展期餘額表1份可稽,堪認屬實,至原告
到庭雖陳稱:伊係尚宏車行介紹被告公司業務 鄭淯仁 而向
被告申請貸款,貸款申請書及系爭本票確係伊簽名,簽名
時申請書內容空白非其填載,系爭本票發票日亦非其填載
,2期繳款非其清償等情抗辯,但查,質諸證人鄭淯仁到庭
證稱:「(問:是否有辦理原告向被告申請汽車貸款的案
件?)有。」、「是尚宏汽車通知我的。說他們有客戶要
辦貸款請我過去。專門辦買賣汽車貸款的案件,跟他們是
合作的關係。」、「(問:請陳述這件案子接洽的過程?
)我去的時候,車行老闆 何紳宸 跟我說有客戶要買車,不
夠錢所以要辦貸款。」、「(問:你有直接跟原告接洽嗎?
在哪裡?)有,在車行。我問他一些貸款資料、貸多少金額
、期數。因為他沒有其他財力證明,我估那台車大概二十萬
左右,所以大概只能貸到十三萬左右。」、「申請日期是9
月1號沒有錯,因為那部車原告申請的時候車主是 陳淑娟 ,
當時車子還有向裕隆貸款沒有清償,車行幫陳淑娟清償,清
償的債務金額多少我不清楚,車行有講說車子是申請人的太
太。我當時認定原告是要跟他前妻買車,透過車行,而且是
因為他們沒有辦法清償裕隆的貸款,所以請車行幫他們清償
。當時車輛還沒有過戶給車行。」、「(問:原告向太太買
車為何要透過車行?)因為在一般貸款不承作私人買賣,因
為怕貸款撥給買方或賣方一方後,收受貸款的人不履約,造
成催討債務的困難,所以私人買賣還是會透過車行過戶。不
過我不認定陳淑娟跟原告有配偶關係,因為有看原告的身分
證配偶欄是空白的。」、「(問:提示申請書、同意書、委
託撥款書、切結書等資料,除了借款人簽名以外,其他的這
些文件內容以及你的姓名是否是你寫的?)是。」、「(問
:原告主張你給他資料簽名,資料上內容都是空白的有何意
見?)有可能是我先給他在申請書等資料上簽名後,當場在
他面前詢問他相關資料填進去的,並不是事後我自己再填的
。所有的內容都是詢問過他之後,依他的陳述填載的。」、
「(問:有關貸款撥到莊婉玉的戶頭,原告是否知道?)他
知道,這個有當場跟他說,他說可以。」、「(問:為何要
填撥到車行的戶頭?)因為他這個申請是他跟車行買車,依
規定貸款要撥到賣方的戶頭。」、「(問:車行有無把這筆
錢交給他,你是否清楚?)我不清楚。但是我絕對有跟他說
這個貸款是撥到車行戶頭。至於他跟車行之間怎麼樣去撥用
這個款項,是他跟車行之間的關係我不清楚。」、「(問:
這件的繳款方式及寄送的地點是否是原告自己向你陳述的?
)是。」、「(問:本件是原車融資還是中古車買賣?)中
古車買賣。」等語,並提出陳淑娟與莊婉玉間汽車賣賣合約
書1份在卷可參,可證原告向被告所為車輛分期貸款申請書
內容雖係證人所填載,然所填申請書之原告資料、貸款金額
、繳付方式、劃撥寄送地址及貸款指定撥付人資料,均於原
告面前,或係經原告自行告知,或係經原告同意後所填等情
,故上開貸款申請書內容雖非原告親自所填載,然難謂非其
授權鄭淯仁所填,自不影響貸款契約之成立,再查,觀諸系
爭貸款申請書所填載繳款方式為劃撥,劃撥單寄送勾選戶籍
地,而原告戶籍地地址確係填載原告現住之「嘉義市○○里
○○路○○號13樓2」等情,且被告公司係將該貸款各期繳款
劃撥單1次寄送至原告戶籍地一節,亦據被告訴訟代理人到
庭陳明在卷,足證該汽車貸款分期繳款劃撥單有送達原告,
且經原告持之繳納該貸款前2期分期款清償之事實,另觀諸
系爭本票後所附授權書,亦明載授權被告公司填載到期日等
事項,且經原告於立授權書人簽名在後,故系爭本票到期日
雖非原告簽發時所填,然其既有事先授權被告公司於行使票
據上權利時填載該事項,自不因此影響系爭票據簽發之效力
,綜上,原告否認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成立,主張被告所持系
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難認屬實,被告辯以系爭本票係擔
保原告向被告借貸13萬元之汽車貸款債務,該貸款契約係屬
成立且原告違約未依約清償還款等情,尚非無據,堪認屬實
。
五、據上,系爭本票係原告簽發交付被告擔保系爭車貸分期債務
,所擔保原因債權即汽車貸款債權確係成立並生效,且尚未
經原告清償消滅,故原告主張被告所持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
在而提起本件確認訴訟,難認屬實,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
六、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