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53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5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合於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事實,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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