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八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即 黃榮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謝正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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